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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(複合木製品甲醛標準法案)將於2011年1月3日生效,旨在美國供應、銷售或製造的硬木膠合板、中密度纖維板及碎料板訂立全國甲醛釋放標準,並適用於半製成本板及製成品內的複合木。其標準如下:
- 帶單板核心的硬木膠合板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05。
- 帶複合核心的硬木膠合板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08,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,直至2012年6月30日;2012年7月1日起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05。
- 中密度纖維板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21,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,直至2011年6月30日;2011年7月1日起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11。
- 碎料板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18,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,直至2011年6月30日;2011年7月1日起,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09。
上述產品須按照測試方法ASTMI E-1333-96 (2002),或在某些情況下按照ASTM D-6007-02進行測試,。品質控制測試須根據ASTM D-6007-02、ASTM D-5582或其他法定測試方法。
美國環保署應於2013年1月1日前頒布規例,以確保產品符合上述建議的釋放標準,並與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及其他聯邦政府部門協調合作,在同年7月1日前修訂現行進口規例,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釋放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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